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资格初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艾防〔2007〕2号)二、实验室审批:“拟申请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确证实验室的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考评办法》自查合格后,填写《河南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申请表》,连同自查材料一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逐级上报。省辖市卫生局接到申请后,要组织市级艾滋病检测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省辖市卫生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规定对所申报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考核验收。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同时报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河南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申请表
2.实验室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3.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
4.实验室建设;
5.申报从事艾滋病检测卫生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报从事艾滋病检测者3年内艾滋病检测技术和生物安全培训证书(检测技术和生物安全证书如为两个则需分开复印)原件和复印件。
7.河南省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审批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世纪大道500号办公楼 服务电话 0391-886100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疾病预防控制科
审查 按照《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版)、《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技术手册》(2011年版)、《河南省艾滋病检测点现场考核评分细则》进行审查;组织艾滋病检测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疾病预防控制科
报送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审查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疾病预防控制科
送达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审查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疾病预防控制科
事后监管 接受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及时处理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馈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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