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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甲、乙类及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第六条:“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第十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卫规财发〔2013〕13号)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工作,建立新型大型医用设备技术追踪机制,组织开展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估和全国配置规划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和使用监管工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报卫生部。”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
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6、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208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9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3-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规划与信息科
审查
材料审核(包括审核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规划与信息科
报送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审查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规划与信息科
送达
:待上级批复后,转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批复文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规划与信息科
事后监管
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及时处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馈信息。
规划与信息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划与信息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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