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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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考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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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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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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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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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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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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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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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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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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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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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2.《焦作市医师定期考核表》; 3.医师考核笔试试卷; 4.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证件或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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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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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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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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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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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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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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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12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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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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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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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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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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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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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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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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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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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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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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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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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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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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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包括《医师执业证书》、年度考核表等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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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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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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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决定;考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上注明;考核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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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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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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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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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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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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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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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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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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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市中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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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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