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实施依据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4〕38号)一、注册机关:“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和证书补发机关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二、执业注册:“……(三)办理程序。……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制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
5.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8.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4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9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核材料(包括《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聘用证明、成绩合格证明等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报送) 作出决定;准予转报的,将受理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复后,及时将省《护士执业证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及时处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馈信息。对焦作区域内从事护士执业活动的公民(法人等)实施监督,确保其依法执业。 焦作市卫生监督执法局,综合监督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政医管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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