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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森林防火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无
受理地点
山阳区建设东路35号301室
服务电话
0391-393011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64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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