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封存违规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98号修正)第十八条:“……(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山阳区东苑路1209号 服务电话 0391-399710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64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1.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林业工作站
执行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封存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林业工作站
处理 3.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焦作市林业工作站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监督检查,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焦作市林业工作站
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林业工作站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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