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
实施依据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2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东配楼A416房间 服务电话 0391-3569336
投诉机构 秘书财务科 投诉电话 0391-356933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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