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第一款:“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河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贯彻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水建﹝2013﹞28号)第三条:“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由省水利厅、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开工情况书面报告报省水利厅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项目法人成立文件;
2.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3.建设资金落实和到位资料;
4.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5.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文件;
6.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料;
7.主要设备和材料落实证明资料;
8.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汇报。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0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157239168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按照《水利部关于贯彻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二项规定审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规划建设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规划建设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对新开工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或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规划建设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划建设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