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前置条件 1.规划部门: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2.国土部门: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3.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防、消防、社区(物业)、竣工测量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所需材料 1.行政相对人填写的规划核实申请书及规划核实告知单;
2.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4.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5.竣工图纸(建施蓝图1证 1套,设计单位盖章原件);
6.竣工建筑物的正面、侧面彩色照片(加盖公章);
7.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防、消防、社区(物业)、竣工测量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以上材料除第5项外均需要附电子文档。)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6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1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
审查 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证、竣工图纸等);组织现场核查;根据需要征求人防、消防、社区(物业)等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法规监察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报局领导同意后,颁发《规划核实意见书》,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出具《整改意见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法规监察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法规监察科
事后监管 督促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督促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按时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法规监察科,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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