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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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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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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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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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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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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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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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五)依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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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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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部门: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2.规划部门:审查后的详规图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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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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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相对人填写的申请书;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3.审查后的详规图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4.外立面设计说明; 5.外立面设计效果图(实景嵌入:包含鸟瞰图、主要立面透视图)2-3个方案,A3幅面; 6.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含平、立、剖面); 7.周边环境实景图片。 8.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需要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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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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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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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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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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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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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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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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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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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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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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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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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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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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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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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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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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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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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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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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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环境工程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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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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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包括详规图、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外立面设计说明、外立面设计效果图、建筑单体方案设计等);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做好评审会记录并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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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环境工程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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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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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局领导、专家评审意见及局业务会研究,依法作出决定;同意方案的,告知建设单位按方案进行报建;不同意方案的,告知修改方案;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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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环境工程科,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中站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马村分局,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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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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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对申请人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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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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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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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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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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