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前期报建资料、竣工验收材料、竣工图、施工资料等;
2.建设工程竣工电子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站前路建设大厦11楼市城建档案馆 服务电话 0391-355725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1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审查 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前期报建材料、竣工验收材料、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审核电子档案;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提出初审意见。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认可的,颁发《建设工程初验认可证》;不予认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给申请人;信息公开。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事后监管 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审查和监管。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