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第136号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工作日 承诺时限 工作日
受理地点 站前路建设大厦11楼市城建档案馆 服务电话 0391-355725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1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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