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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书(不是法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需提供);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和造价标准有差别的情况下,以造价标准为主,需附定额站提供的造价标准)。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工作日 承诺时限 工作日
受理地点 建设东路1号市规划监察队 服务电话 0391-355771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1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规划监察队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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