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初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4号)第四条第三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等。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988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等);提出初审意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报送 3.报送责任:出具审查意见;准予转报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司法部审核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省司法厅监督,及时处理省司法厅反馈信息。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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