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民事、经济类事项公证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国内民事公证: 
(一)申办各类公证均需具备的证明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
(二) 办理不同公证事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继承权公证: 
法定继承:1.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经公证机关公证);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继承:1.经过公证或法院认定的遗嘱 ;2.前款应提交证件及材料;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赠与公证:1.赠与合同或赠与书文本;2.赠与财产的产权证明;3.结婚证或未婚未再婚证明;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书/声明书/保证书公证:1.委托书/声明书/保证书文本;2.相关产权证明;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婚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1.夫妻须提交结婚证;2.协议书文本;3.约定财产产权证明;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公证:1.遗嘱原件;2.遗嘱所涉财产产权证明;3.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析产协议公证:1.析产协议书;2.被分割的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养关系公证:1.收养登记证;2.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无子女证明、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3.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无力抚养子女证明或死亡证明;4.(送养人是民政部门或福利院的)同意送养的证明;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国内经济公证:
(一)申办各类公证均需具备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应提交:1.身份证;2.户口簿  
法人应提交:1.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社团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机关法人的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二)办理不同公证事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经济合同/协议公证:1.与合同/协议有关的产权证明、权利证书和技术资料;2.(涉及财产抵押的)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或有权设立抵押的证明;3.(涉及担保的合同)担保书;  4.(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5.(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6.(法人为集体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7.(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8.合同文本;9.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全证据公证:1.(需保全是物证的)物证样品/所有权、使用权证明;2.(需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3.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人资格/资信公证:1.法人资格/资信证明;2.法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3.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金平衡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财产清点公证:1.拟清点财产的产权证明/ 经营权证明;2.申请人与被清点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材料;3.拟被清点财产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4.(委托专门机构清点的)专业资格证明;5.清点方案、程序安排和方法;6.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奖活动公证:1.活动审批文件;2.活动章程和规则;3.奖品设置、中奖人产生办法;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公证:1.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2.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3.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4.招标文件;5.资格预审文件;6.评标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7.委托招标的资格证明;8.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书/授权书公证:1.委托书/授权书文本;2.与委托/授权事项相关的产权证明;3.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涉外、涉港澳公证:
(一)申办各类涉外公证均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身份证;2.户口簿/户籍滕本;3.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4.来往通行证;5.委托书 (申请人不能亲自申办的,由受托人持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代办)
(二)办理不同公证事项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出生公证: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户口簿、身份证;3.亲属关系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4.父母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死亡公证 :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注销派出所出具) 
亲属关系公证:1.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2.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婚姻状况公证:1.结婚公证:《结婚证》;2.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3.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4.未婚公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受/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受/未受刑事处分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1.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2.学位证书;3.在读/成绩/学时证明。
工作经历/职业资格公证:1.履历证明;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3.行政职务任命文件;4.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个人银行存款/存单公证:1.个人银行存款证明书;2.存单
驾驶证公证:1.驾驶证(正、副本);2.车管所出具的驾驶证查询结果
(三)办理其他类公证事项需提供相应的证明对象:
关于照片的使用:1.申办出生、学历、工作经历、曾用名、婚姻状况公证,需提交两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2.照片应为彩色同底,增加一份副本,相应增加一张照片。
征收(收费)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省政府(豫政[2008]52号),市政府(焦政[2009]2号),省物价局(豫发改收费[2013]1345号)执行收费。
法定时限 27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证窗口 解放东路11号老环保局办公楼三楼301-326室 解放中路228号公证便民服务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935624 0391-3564567 0391-39073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焦作市众信公证处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公证的事项及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回避的,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焦作市众信公证处
审批 3.审批责任:审查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办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焦作市众信公证处
出证 4.出证责任: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发公证书。 焦作市众信公证处
送达 5.送达责任: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 焦作市众信公证处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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