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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2010年第12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公开并接受律师监督。(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审批设立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不需要提供);(五)纳税凭证; (六)年度内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七)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3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A815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89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年度检查结论;在年检表和执业证年检栏签章,不符合年检条件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年检栏内标注“年检不合格”;按时办结;依法公示。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年检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对通过年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监管。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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