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质量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6年第101号)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公证机构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A5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88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上级的通知要求,科学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检查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评定;向被检查的公证机构下发检查情况的通报;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