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验收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档案局
实施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焦作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年第14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验收或者鉴定前,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 发改委 档发〔2006〕2号)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或《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B110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22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2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档案监督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成立项目档案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法审查项目档案。 档案监督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验收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提请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 档案监督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或整改意见,并按规定送达项目建设单位法人。 档案监督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采取监督检查的方法,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整理规范,保管安全。 档案监督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档案监督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