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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扣押拒不停止使用的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63号)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受理地点
建设东路187号焦作市农机监理所
服务电话
0391-399728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70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决定责任:实施前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单位
焦作市农机监理所
执行
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农机监理所
处理
处理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事故隐患排除后或依法应解除扣押的,立即退还。
焦作市农机监理所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焦作市农机监理所
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农机监理所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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