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违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人防办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2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东配楼A416房间 服务电话 0391-3569336
投诉机构 秘书财务科 投诉电话 0391-356933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程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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