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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年第14号)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第五十一条:“……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招标代理选定资料和招标代理合同;
2)招标报告;
3)招标文件;
4)招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及汇编资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0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157239168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材料(包括申请表、招投标核准文件、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概算批复文件、资金计划文件、经评审的预控价文件、代理合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提出初审意见。
规划建设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作出决定;准予备案的,出具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
规划建设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加强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
规划建设管理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划建设管理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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