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河道采砂)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2)实施方案材料;
3)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606室 服务电话 0391355610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157239168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审查 审查涉及河道及水工程安全有关活动的方案等相关材料;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事后监管 加强涉河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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