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中型水库及市直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2011年第136号修订)第三条:“省、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7〕538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不含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请文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606室 服务电话 1571391686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157239168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审核 按照《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7〕538号)第五条规定,对大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资料、申请书和注册登记表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制发注册登记证,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险坝者,限期进行安全加固,并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符合登记条件予以登记。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将注册登记情况报送省水利厅备案;信息公开。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事后监管 加强对水库大坝工况发生重大变化、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监管。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