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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无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无
承诺时限
无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501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64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64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工作中发现、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群众扭送、110指令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森林资源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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