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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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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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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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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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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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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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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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下达给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指标供水。”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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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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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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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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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 2)年度用水工作总结表。 注: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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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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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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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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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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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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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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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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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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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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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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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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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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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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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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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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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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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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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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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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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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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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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计划用水证、年度用水总结等);对市区范围内纳入管理的计划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汇总平衡,提出用水计划指标核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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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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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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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依法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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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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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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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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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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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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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并能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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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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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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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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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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