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汛期水工程运用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606室 服务电话 1571391686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157139168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现场检查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水工程安全运行状况、防洪情况、预案落实等情况;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督促整改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持续监管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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