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水利局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前置条件
|
无
|
所需材料
|
无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受理地点
|
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509室
|
服务电话
|
15713916877
|
投诉机构
|
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15713916883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制定方案
|
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
现场检查
|
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文件、证照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对取水设施管理和运行情况、水资源费缴费情况等进行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
督促整改
|
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隐患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
|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
持续监管
|
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