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职权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机构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五)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每平方米0.8元;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每平方米1.2元;在各级人民政府公告的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每平方米1.2元。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507室 服务电话 1571391687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157139168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水土保持科
审查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审查免缴的理由、期限及金额等;提出初审意见。 水土保持科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明确相关单位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及费用额度、缴费方式和缴费时间;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通知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水土保持科
征收 按照法定形式和途径进行征收;依据申请人缴费证明,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款书。 水土保持科
事后监管 督促缴费单位按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水土保持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土保持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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