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实施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507室 服务电话 1571391687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157139168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决定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执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处理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事后监管 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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