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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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实施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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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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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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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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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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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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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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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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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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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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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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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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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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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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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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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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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5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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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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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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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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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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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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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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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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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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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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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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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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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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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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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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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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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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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销毁的,予以销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立即退还财物,已将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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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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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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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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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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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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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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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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