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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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立即清除河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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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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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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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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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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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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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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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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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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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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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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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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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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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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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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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6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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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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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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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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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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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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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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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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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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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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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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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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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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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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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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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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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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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立即清除河道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代为清除;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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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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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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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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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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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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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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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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