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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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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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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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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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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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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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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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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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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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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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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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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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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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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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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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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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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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6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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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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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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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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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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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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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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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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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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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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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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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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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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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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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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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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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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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行政机关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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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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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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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等违法现象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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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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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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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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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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