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机构 市水利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507室 服务电话 1571391687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15713916883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催告 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决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执行 依法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滞纳金;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退还财物。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事后监管 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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