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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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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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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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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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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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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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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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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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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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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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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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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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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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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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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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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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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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5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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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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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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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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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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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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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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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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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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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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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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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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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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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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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执行决定决定;催告期间,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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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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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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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滞纳金;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退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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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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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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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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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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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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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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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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