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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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除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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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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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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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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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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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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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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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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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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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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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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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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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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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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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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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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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东南路568号市水利局6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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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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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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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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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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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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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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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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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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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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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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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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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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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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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作出强行拆除执行决定;依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或公告;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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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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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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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强行拆除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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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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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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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其他活动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危害河堤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建设工程和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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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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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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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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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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