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古树名木买卖、转让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受理地点 卫校西街199号市园林局3楼 服务电话 0391-2608033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60803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生产技术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树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等);组织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生产技术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准予批准的,颁发《古树名木买卖、转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生产技术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生产技术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古树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与批准的种类、范围相一致。 生产技术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产技术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