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体育局
实施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四十二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路太极体育中心市体育局 服务电话 0391-3935343
投诉机构 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93643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行为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群众体育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群众体育科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群众体育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群众体育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群众体育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群众体育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群众体育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群众体育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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