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律师违规会见、行贿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弄虚作假,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煽动、教唆当事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侵害委托人权益或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6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A815室 服务电话 0391-356989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律师违规会见、行贿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