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5〕56号):“……项目名称: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处理决定: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4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耕地保护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使用未确定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使用的范围图及土地用途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耕地保护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拟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批复》;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耕地保护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耕地保护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土地开垦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用途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生产行为。 耕地保护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耕地保护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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