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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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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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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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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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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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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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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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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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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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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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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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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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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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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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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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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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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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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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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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路90号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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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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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8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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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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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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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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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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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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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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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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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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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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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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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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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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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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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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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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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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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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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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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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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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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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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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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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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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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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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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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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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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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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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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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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