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房屋测绘成果审核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45号) 第七章 房屋面积管理 7.4 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个人或公司凭有效证件或关系证明原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一楼大厅信息档案窗口 服务电话 0391-8795283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个人或公司凭有效证件或关系证明原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核 按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市住房保障中心
决定 依法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出具测绘成果及创建楼盘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原因及解决办法。 市住房保障中心
事后监管 对受理人员要求依法测绘及创建楼盘信息,严格保密个人或公司信息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