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服务电话 0391-8795339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决定责任: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市住房保障中心
告知 告知责任:对被检查对象开展进点见面会,告知被检查单位有关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有监督检查组工作纪律的义务。 市住房保障中心
检查 检查责任:检查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科学合理的检查程序,并认真填写工作底稿。 市住房保障中心
决定 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让被检查单位确认工作底稿内容,并签字加盖公章;告知当事人工作底稿反映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市住房保障中心
督促整改 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或立案查处。 市住房保障中心
持续监管 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市住房保障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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