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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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取水或者未依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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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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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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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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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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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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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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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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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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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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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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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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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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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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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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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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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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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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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路90号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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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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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8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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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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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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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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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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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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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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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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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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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取水或者未依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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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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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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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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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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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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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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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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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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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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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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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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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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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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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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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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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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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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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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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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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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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政资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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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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