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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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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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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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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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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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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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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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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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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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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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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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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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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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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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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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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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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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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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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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路90号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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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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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85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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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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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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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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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391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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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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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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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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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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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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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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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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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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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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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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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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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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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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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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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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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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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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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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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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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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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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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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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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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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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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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办公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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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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