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督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1年8号)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解放区丰收路1566号市住房保障中心 服务电话 0391-2925666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决定责任: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对检查目的、检查安排、检查方式、检查要求进行部署。 市住房保障中心
告知 告知责任:对被检查对象开展进点见面会,告知被检查单位有关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有监督检查组工作纪律的义务。 市住房保障中心
检查 检查责任:检查组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科学合理的检查程序,并认真填写工作底稿。 市住房保障中心
决定 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让被检查单位确认工作底稿内容,并签字加盖公章;告知当事人工作底稿反映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理决定;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 市住房保障中心
督促整改 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所查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进行通报,或立案查处。 市住房保障中心
持续监管 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市住房保障中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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