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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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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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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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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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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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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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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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修正)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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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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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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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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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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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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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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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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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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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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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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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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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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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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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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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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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78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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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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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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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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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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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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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建设用地科,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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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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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预审申请报告等材料),审核材料合规性和合法性;根据需要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并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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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建设用地科,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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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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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xx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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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建设用地科,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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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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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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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建设用地科,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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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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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通过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两年有效期的,不得申请项目建设用地转用、征收、供应,并告知重新申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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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建设用地科,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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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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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调控监测与科技科,耕地保护科,建设用地科,土地利用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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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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