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初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下放部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事权的通知》(豫测〔2014〕37号)“一、下放行政管理事权的内容和程序(一)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和审核,审核同意的,上传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委托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乙级测绘资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上传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6日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07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76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六条,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上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核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资质证书升级、注销等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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