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采矿权公开出让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三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矿区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焦东路3188号市国土资源局B216室 服务电话 0391-8786230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根据储量报告、矿区范围图、出让底价评估报告等材料,制订采矿权公开出让初步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矿产开发管理科
公示 2.公示责任:公示告知公开出让采矿权的储量、出让的矿区范围、出让日期等资料。 矿产开发管理科
出让 3.出让责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采矿权进行公开出让。 矿产开发管理科
决定 4.决定责任: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矿公开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定《采矿权出让合同》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 矿产开发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采矿权的监督检查,确保竞得人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矿产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矿产开发管理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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