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住建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一楼大厅存量房交易科 服务电话 0391-8795282
投诉机构 机关纪检室 投诉电话 0391-3557037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的受理;不合格的一次告知补充。 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核 对申请事项、材料审核,合格的通过;不合格的回退到受理。 市住房保障中心
决定 通过审核的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市住房保障中心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