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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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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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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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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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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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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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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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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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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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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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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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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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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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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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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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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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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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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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一楼大厅存量房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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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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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79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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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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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纪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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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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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57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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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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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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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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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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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的受理;不合格的一次告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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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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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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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事项、材料审核,合格的通过;不合格的回退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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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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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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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核的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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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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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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