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园林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816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2608030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生产技术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生产技术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生产技术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生产技术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与许可的范围、内容、时限相一致,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临时占用时限届满不归还的,督促其归还、恢复原状。 生产技术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产技术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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