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61号)第四条第一款:“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验收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土地现状图、勘测定界资料、立项请示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立项意见。 耕地保护科
立项 3.立项责任:依法作出项目立项决定(不予立项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耕地保护科
实施 4.实施责任:由项目业主单位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耕地保护科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耕地保护科
验收 5.验收责任: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依法作出项目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耕地保护科
送达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耕地保护科
事后监管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使用管理,防止违法占用新增耕地,确保补充耕地指标依法合理使用。 耕地保护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耕地保护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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