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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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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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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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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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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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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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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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土地现状图、勘测定界资料、立项请示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立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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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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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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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项责任:依法作出项目立项决定(不予立项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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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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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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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责任:由项目业主单位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耕地保护科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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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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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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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验收责任: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依法作出项目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通知书;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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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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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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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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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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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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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使用管理,防止违法占用新增耕地,确保补充耕地指标依法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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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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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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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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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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