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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实施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4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扩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5日
受理地点
人民中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5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78623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书及附图原件、编制单位及技术人员有关资质复印件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批准的,制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辖区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区范围,及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监督检查。
地质环境与储量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环境与储量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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